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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再审二审案
来源: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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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13时40分许,曹某某在其驾驶证超分、暂扣、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榆林道口处时,与在西塔影村北公路上自南向北行驶到刘秀路右转弯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郝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郝某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后曹某某及李某某均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某县法院经过重审一审,认定李某某、郝某某存在过度治疗,李某某、郝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案已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四个阶段。接到当事人李某某的委托时,距离重审二审的开庭时间仅余3天,时间紧,任务重。在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马上着手联系重审二审主办法官预约阅看案卷事宜,在阅卷过程当中,发现案卷当中只有诊断证明及简单的病历资料当中, “每日清单、临时医嘱记录单、住院病案、住院体温表”等详细住院资料均没有,无法体现李某某具有连续住院293天的事实,由于该案在目前的审理阶段关键是要认定李某某是否存在“挂床”现象,于是及时向当事人了解不向法院提交上述详细住院资料的原因,当事人告知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就提交了这些证据,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案卷里没有。得知该情况后,感觉事有蹊跷,经调查这些证据已被某县法院归档,于是与重审二审主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调卷申请书”,以某县法院在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将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归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向某县法院予以调取。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调取的“每日清单、临时医嘱记录单、住院病案、住院体温表”对本案予以改判,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裁判要点】

李某某、郝某某提交完整的某县医院住院病案,包括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情况报告、体温表、每日清单、出院记录等,足以证明李某某、郝某某的住院期间及治疗情况。曹某某称李某某、郝某某存在过度治疗并主张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曹某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因李某某、郝某某已提交完整住院期间病历,各项期限均已明确,无需进行鉴定。

【律师评析】

“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本案重审一审之所以认定李某某存在“挂床”现象,就是因为没有能够充分证明其住院293天存在合理性的有利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之间相互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谁在事实发生过程中保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再现事实,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胜败,虽然存在一定的诉讼技巧,但主要还是在诉讼前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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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娟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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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栗娟
  • 执业律所: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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