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娟律师亲办案例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来源: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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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08国道由南向北行至栾城区大营道口处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使的被害人焦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2019年10月9日,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侦查阶段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之子梁某一直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组织下,与受害人家属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在赔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未能调解成功。接受梁某的委托后,作为梁某某的辩护人,秉承为梁某某争取缓刑,维护梁某某最大权益的执业理念,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在表达真挚慰问的基础上,告知其索要的赔偿金额过分高于法律规定,并从法律角度为其分析调解赔偿、诉讼赔偿两种方式的利弊,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为梁某某被判处缓刑夯实了基础。

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后,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督促法官尽快安排开庭,以便能够使梁某某尽早释放出看守所,恢复自由。最终,经过辩护人的沟通协调,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出具判决书,判决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于当天将被告人梁某某从看守所释放。

【裁判要点】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抢救,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被告人梁某某,在几次的会见时,其都表示由于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焦某某死亡深感懊悔。本案事故发生在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梁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是基于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读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道路上行使,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一时的大意或侥幸,造成终身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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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栗娟
  • 执业律所: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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